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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查要来了,卫生防护距离满足不了,怎么办

点击题目下方蓝字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年第7号公告——关于《水泥包装袋》等项强制性国家标准转化为推荐性国家标准的公告,根据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结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将《水泥包装袋》等项强制性国家标准转化为推荐性国家标准。自公布之日起,上述标准不再强制执行,标准代号由GB改为GB/T,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不变。

  主要涉及《水泥包装袋》、《压力容器第1部分:通用要求》、《白砂糖》、《家用和类似用途单相插头插座型式、基本参数和尺寸》、《电力变压器第1部分:总则》、《大米》、《花生油》、《消费品使用说明第部分: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等项强制性国家标准。 

以下来源环保部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确定防护距离标准问题的复函(环函[]4号)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原福建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水泥厂环境防护距离的请示》(闽环保监〔〕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的特点和要求,建设项目的环境防护距离应综合考虑经济、技术、社会、环境等相关因素,根据建设项目排放污染物的规律和特点,结合当地的自然、气象等条件,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确定。   二、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相关的环境影响评价导则等环保标准。其他标准或规范性文件中依法提出的防护距离要求若与上述环保标准要求不一致,应从严掌握。

  二○○九年九月十八日

主题词:环保建设项目防护距离标准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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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有关意见的复函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有关问题的请示》(粤环报〔〕6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关于污染源与敏感区域之间的距离问题,在《加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年第17号公告)中已经做出明确规定,即排放标准中不规定统一的污染源与敏感区域之间的合理距离(防护距离),其具体距离应根据污染源的性质和当地的自然、气象条件等因素,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确定。

  二、我部已经下达计划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97-)进行修订。在该标准修订过程中,将落实上述要求。

  二○一○年九月六日

主题词:环保危险废物标准复函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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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水泥粉磨站项目卫生防护距离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函〔〕号)河北省环境保护厅:你厅《关于水泥粉磨站项目核实卫生防护距离有关问题的请示》(冀环评〔01〕63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一、《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0-91)为推荐性标准,适用于指导地方制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他环境保护工作使用该标准或其中内容时,需对其适用性进行分析。二、对新建水泥粉磨站项目,可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计算确定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如你厅分析确认GB/T0-91具有适用性,则可按其规定计算卫生防护距离,将上述结果叠加绘出包络线来确定项目的环境防护距离。三、对已批复、尚未验收的水泥粉磨站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仍应执行环评及批复文件确定的标准和防护距离。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年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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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0-)7.6节及各“行业卫生防护距离国家标准”的具体条款,

地处复杂地形条件下的工业企业所需卫生防护距离,应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与建设项目所在省、市、自治区的卫生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共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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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防护距离到底何去何从?

从中央环保督察到各级环保督察,卫生防护距离是一个重要督察点。环评人、企业、管理者对卫生防护距离都比较重视!

《河北省集中整治“散乱污”工业企业专项实施方案》中对“散乱污”企业进行了明确界定。“散乱污”企业是指:不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未办理工信、发改、土地、规划、环保、工商、质监、安监、电力等相关审批手续,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

其中,“散”是指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没有进驻工业园区的规模以下企业;“乱”是指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应办而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企业,存在于居民集中区的企业、工业摊点、工业小作坊。

“污”是指无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备、不能对产生的污染物进行有效收集、无组织排放严重的企业,污染防治设施不具备达标排放能力的企业,没有治理价值的企业,不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

那么,企业应如何做好环保工作、应对环保督查环保监察时一般会检查内容:

1、企业生产情况

企业所属行业及主要产品

上个月的产品及产能,各条线是否存在运营。企业主是否违法建设,是否环评一致。有无新增废气、废水、固废等污染物。

、企业环保落实情况

项目是否依法履行环评手续,查看环评文件及环评批复等。(环保执法人员或督察人员来企业或环保局查看环评文件),校核项目现场污染治理措施是否和环评大体一致),环评文件(环评公参)是否涉及造假。(注意!两高环保司法解释对环保造假的处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或其人员,故意提供虚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节严重的,或者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存在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者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定罪处罚。)

查看项目的性质、生产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采用的污染治理的措施等是否与环评及批复文件一致。环评批复五年后项目才开工建设的,是否重新报批环评。

检查项目投运后,是否进行了环保竣工验收。环保竣工验收手续是否完备。企业是否存在污染治理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就投入生产的。

生产车间:超或原料涉酸、碱、及其他易腐蚀性的车间地面是否做防腐处理,并定期进行保养。生产过程是否存在跑冒滴漏现场。

检查排污许可证申领、排污申报执行、排污费缴纳执行

注:企业无相关排污环节的(如无环节对地下水影响等),可不检查。

环保监察执法到企业现场主要检查这几个方面:

环保监察执法到企业现场主要检查这几个方面:

1、企业不能有阻挠环境监察

两高环保司法解释:第四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尚不构成妨害公务等犯罪的;

、企业环保问题投诉

根据各级环保等部门收到的群众来点来信投诉相关企事业单位的环保问题投诉。解决人民群众日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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