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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基本概念
1)职业卫生
以职工的健康在职业活动过程中免受有害因素侵害为目的的工作领域及其在法律、技术、设备、组织制度和教育等方面所采取的相应措施。
2)职业性有害因素分类
在生产过程中、劳动过程中、作业环境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危害劳动者健康、能导致职业病的有害因素。
(1)生产过程;(2)劳动过程
(3)生产环境;
(4)工作场所;也称作业场所,指劳动者进行职业活动的全部地点。
3)职业性有害因素分类
(1)按来源分类
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害因素
②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
③生产环境中的有害因素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害因素
①化学因素。包括生产性粉尘和化学有毒物质。
②物理因素。例如异常气象条件(高温、高湿、低温)、异常气压、噪声、振动、辐射等。
③生物因素。
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
①劳动组织和制度不合理,劳动作息制度不合理等。
②精神性职业紧张。
③劳动强度过大或生产定额不当。
④个别器官或系统过度紧张,如视力紧张等。
⑤长时间不良体位或使用不合理的工具等。
生产环境中的有害因素
①自然环境中的因素,例如炎热季节的太阳辐射。
②作业场所建筑卫生学设计缺陷因素,例如照明不良、换气不足等。
4)职业接触限值(OEL)
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长期反复接触,对绝大多数接触者的健康不引起有害作用的容许接触水平。
其中,化学有害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包括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最高容许浓度、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超限倍数四类。
5)职业禁忌与职业健康监护
①职业禁忌
员工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危害的侵袭和罹患职业病。
②职业健康监护
包括开展职业健康体检、职业病诊疗、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
③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指生产经营单位需要建立的劳动者职业健康档案,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6)职业性病损和职业病
(1)健康。指整个身体、精神和社会生活的完好状态,而不仅仅是没有疾病或不虚弱。
(2)职业性病损。劳动者职业活动过程中接触到职业危害因素而造成的健康损害,统称职业性病损。
(3)职业病。指企业、事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或有害因素等而引起的疾病。如在职业活动中,接触铍可引致铍肺,接触氟可致氟骨症,接触氯乙烯可引起肢端溶骨症,接触焦油沥青可引起皮肤黑变病等。
由国家主管部门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的职业病称为法定职业病。界定法定职业病的4个基本条件是:
①在职业活动中产生;
②接触职业危害因素;
③列入国家职业病范围;
④与劳动用工行为相联系。
(4)职业病的分类
分为10大类共种:
①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19种);
②职业性皮肤病(9种)
③职业性眼病(3种)
④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4种);
⑤职业性化学中毒(60种);
⑥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7种);
⑦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1种)
⑧职业性传染病(5种)
⑨职业性肿瘤(11种)
⑩其他职业病(3种)。
职业危害辨别
1)粉尘与尘肺
(1)生产性粉尘
能够较长时间悬浮于空气中的固体微粒叫做粉尘。从胶体化学观点来看,粉尘是固态分散性气溶胶。其分散媒是空气,分散相是固体微粒。
在生产中,与生产过程有关而形成的粉尘叫做生产性粉尘。生产性粉尘对人体有多方面的不良影响,尤其是含有游离二氧化硅的粉尘,能引起严重的职业病——矽肺。
在生产性粉尘的采样监测与接触限值制定上,通常将其分为总粉尘与呼吸性粉尘两种类型:
①总粉尘:可进入整个呼吸道(鼻、咽和喉、胸腔支气管、细支气管和肺泡)的粉尘,简称“总尘”。
②呼吸性粉尘:按呼吸性粉尘标准测定方法所采集的可进入肺泡的粉尘粒子,其空气动力学直径均在7.07μm以下,空气动力学直径5μm粉尘粒子的采样效率为50%,简称“呼尘”。
(2)生产性粉尘的来源
①固体物质的机械加工、粉碎,如金属的研磨、切削,矿石或岩石的钻孔、爆破、破碎、磨粉以及粮谷加工等。
②物质加热时产生的蒸气可在空气中凝结成小颗粒,或者被氧化形成颗粒状物质,其所形成的微粒直径多小于1μm,如熔炼黄铜时,锌蒸气在空气中冷凝、氧化形成氧化锌烟尘。
③有机物质的不完全燃烧,其所形成的微粒直径多在0.5μm以下,如木材、油、煤炭等燃烧时所产生的烟。
(3)生产性粉尘的分类
①无机性粉尘
矿物性粉尘,例如煤尘(会发生爆炸)、硅石、石棉、滑石等。
金属性粉尘,例如铁、锡、铝、铅、锰等。
人工无机性粉尘,例如水泥、金刚砂、玻璃纤维等。
②有机性粉尘(一般具有燃爆性)
植物性粉尘,例如棉、麻、面粉、木材、烟草、茶等。
动物性粉尘,例如兽毛、角质、骨质、毛发等。
人工有机粉尘,例如有机燃料、炸药、人造纤维等。
③混合性粉尘
指上述各种粉尘混合存在。在生产环境中,最常见的是混合性粉尘。
(4)生产性粉尘的致病机理
一般认为,矽肺的发生和发展与从事接触矽尘作业的工龄、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的含量、二氧化硅的类型、生产场所粉尘浓度、分散度、防护措施以及个体条件等有关。
劳动者一般在接触矽尘5~10年才发病,有的潜伏期可长达15~20年。接触游离二氧化硅含量高的粉尘,也有1~2年发病的。
其机理是由于矽尘进入肺内,可引起肺泡的防御反应,成为尘细胞。其基本病变是矽结节的形成和弥漫性间质纤维增生,主要是引起肺纤维性改变。
(5)生产性粉尘引起的职业病
①全身中毒性,例如铅、锰、砷化物等粉尘。
②局部刺激性,例如生石灰、漂白粉、水泥、烟草等粉尘。
③变态反应性,例如大麻、黄麻、面粉、羽毛、锌烟等粉尘。
④光感应性,例如沥青粉尘。
⑤感染性,例如破烂布屑、兽毛、谷粒等粉尘有时附有病原菌。
⑥致癌性,例如铬、镍、砷、石棉及某些光感应性和放射性物质的粉尘。
⑦尘肺,例如煤尘、矽尘、矽酸盐尘。
2)职业中毒
(1)生产性毒物及其危害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通常会生产或使用化学物质,它们发散并存在于工作环境空气中,对劳动者的健康产生危害,这些化学物质称为生产性毒物(或化学性有害物质)。
①毒物毒性
化学物质的危害程度分级分为剧毒、高毒、中等毒、低毒和微毒5个级别。
②毒物的危害性
毒物的危害性不仅取决于毒物的毒性,还受生产条件、劳动者个体差异的影响。因此,毒性大的物质不一定危害性大;毒性与危害性不能划等号。
影响毒物毒性作用的因素:
①化学结构。
②物理特性。
③毒物剂量。
④毒物联合作用。
⑤生产环境与劳动条件。
⑥个体状态。接触同一剂量的毒物,不同个体的反应可迥然不同。引起这种差异的个体因素包括健康状况、年龄、性别、营养、生活习惯和对毒物的敏感性等。一般,未成年人和妇女生理变动期(经期、孕期、哺乳期)对某些毒物敏感性较高。烟酒嗜好往往增加毒物的毒性作用。
毒物作用于人体的危害表现
①局部刺激和腐蚀。
②中毒。
3)物理性危害因素所致职业病
作业场所常见的物理性职业性危害因素包括噪声、振动、辐射、异常气象条件(气温、气流、气压)等。
(1)噪声
①生产性噪声的特性、种类及来源
在生产过程中,由于机器转动、气体排放、工件撞击与摩擦所产生的噪声,称为生产性噪声或工业噪声。可归纳为以下三类:
空气动力噪声:由于气体压力变化引起气体扰动,气体与其他物体相互作用所致。例如,各种风机、空气压缩机、风动工具、喷气发动机、汽轮机等,是由压力脉冲和气体排放发出的噪声。
机械性噪声:机械撞击、摩擦或质量不平衡旋转等机械力作用下引起固体部件振动所产生的噪声。例如,各种车床、电锯、电刨、球磨机、砂轮机、织布机等发出的噪声。
电磁噪声:由于磁场脉冲,磁致伸缩引起电气部件振动所致。如电磁式振动台和振荡器、大型电动机、发电机和变压器等产生的噪声。
②噪声聋
由于长时间接触噪声导致的听阈升高,不能恢复到原有水平的,称为永久性听力阂移,临床上称噪声聋。职业噪声还具有听觉外效应,可引起人体其他器官或机能异常。
(2)振动
产生振动的机械有锻造机、冲压机、压缩机、振动机、振动筛、送风机,振动传送带、打夯机、收割机等。
存在手臂振动的生产作业主要有4类。使用锤打工具作业、使用手持转动工具作业、使用固定轮转工具作业、驾驶交通运输工具或农业机械作业。
(3)电磁辐射
非电离辐射
①射频辐射
高频作业、微波作业等
②红外线
白内障是长期接触红外辐射而引起的常见职业病,其原因是红外线可致晶状体损伤。
③紫外线
紫外线作用于皮肤能引起红斑反应。
在作业场所比较多见的是紫外线对眼睛的损伤,即由电弧光照射所引起的职业病——电光性眼炎。此外,在雪地作业、航空航海作业时,受到大量太阳光中紫外线的照射,也可引起类似电光性眼炎的角膜、结膜损伤,称为太阳光眼炎或雪盲症。
④激光
激光也是电磁波,属于非电离辐射。
电离辐射
凡能引起物质电离的各种辐射称为电离辐射。如各种天然放射性核素和人工放射性核素、x线机等。
放射性核素和射线装置在工业、农业、医药卫生和科学研究中已得到广泛应用。
在农业上,射线照射肉类、蔬菜,可以杀菌、保鲜,延长贮存时间。
在医学上,用射线照射肿瘤,可杀灭癌细胞。
工业生产上还利用射线照像原理进行管道焊缝、铸件砂眼等的探伤。
(4)异常气象条件
气象条件主要是指作业环境周围空气的温度、湿度、气流与气压等。
①异常气象条件下的作业类型
高温强热辐射作业、高温高湿作业、夏季露天作业、低温作业、高气压作业、低气压作业。
②异常气象条件引起的职业病
有中暑、减压病、高原病等。
4)职业性致癌因素
(1)职业性致癌的分类
与职业有关的、能引起恶性肿瘤的有害因素称为职业性致癌因素。由职业性致癌因素所致的癌症称为职业癌。
经过流行病学调查和动物实验,有明确证据表明对人有致癌作用的物质,称为确认致癌物,如炼焦油、芳香姣、石棉、铬、芥子气、氯甲甲醚、氯乙烯、放射性物质。
(2)职业致癌物引起的职业癌
我国已将石棉、联苯胺、苯、氯甲甲醚、砷、氯乙烯、焦炉烟气、铬酸盐所致的癌症,列入职业病名单。
5)生物因素
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生产条件下,接触生物性危害因素而发生的职业病。我国将炭疽、森林脑炎和布氏杆菌病列为法定职业病。
6)职业有关的疾病
职业有关疾病又称工作有关疾病,主要是指职业人群中发生的、由多种因素引起的疾病。它的发生与职业因素有关,但又不是唯一的发病因素,非职业因素也可引起发病。
职业危害控制
职业危害的控制主要是指针对作业场所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的类型、分布、浓强度等情况,采用多种措施加以控制,使之消除或者降到容许接受的范围之内,以保护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职业危害控制的主要技术措施包括工程控制技术措施、个体防护措施和组织管理措施等。
1)工程控制技术措施
工程控制技术措施是指应用工程技术的措施和手段(例如密闭、通风、冷却、隔离等),控制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或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使作业环境中有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降至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容许的范围之内。
例如,控制作业场所中存在的粉尘,常采用湿式作业或者密闭抽风除尘的工程技术措施,以防止粉尘飞扬,降低作业场所粉尘浓度;对于化学毒物的工程控制,则可以采取全面通风、局部送风和排出气体净化等措施;对于噪声危害,则可以采用隔离降噪、吸声等技术措施。
2)个体防护措施
对于经工程技术治理后仍然不能达到限值要求的职业危害因素,为避免其对劳动者造成健康损害,则需要为劳动者配备有效的个体防护用品。
针对不同类型的职业危害因素,应选用合适的防尘、防毒或者防噪等的个体防护用品。
3)组织管理等措施
在生产和劳动过程中,加强组织与管理也是职业危害控制工作的重要一环,通过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预防控制规章制度,确保职业危害预防控制有关要素的良好与有效运行,是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的重要手段,也是合理组织劳动过程、实现生产工作高效运行的基础。
4)生产过程中的管理措施
(1)材料和设备管理
①优先采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
②在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③有毒物品的包装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2)作业场所管理
①主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应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设应急撤离通道;设必要的泄险区;
②放射作业场所应设报警装置;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储存应配置报警装置;
③一般有毒作业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高毒作业场所设红色区域警示线;
④高毒作业应设淋浴间;设更衣室;设物品存放专用间;还应为女工设冲洗间。
(3)作业环境管理和职业危害因素检测
①设专人负责职业危害因素日常检测;
②按规定定期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与评价;
③检测、评价的结果存入生产经营单位的职业卫生档案。
(4)防护设备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①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台账齐全;
②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配备齐全;
③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有效;
④有个人职业危害防护用品计划,并组织实现;
⑤按标准配备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
⑥有个人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发放登记记录;
⑦及时维护、定期检测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5)履行告知义务
①在醒目位置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
②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载明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载明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
③在醒目位置公布操作规程,公布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公布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和评价的结果,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健康体检结果;
④对于患职业病或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企业应告知本人。
(6)职业健康监护
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开展,必须有专职人员负责,并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①按职业卫生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组织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
②按规定组织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人员进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体检;
③按规定组织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人员进行离岗职业健康体检;
④禁止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职业活动;
⑤调离并妥善安置有职业健康损害的作业人员;
⑥未进行离岗职业健康体检,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⑦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符合要求,并妥善保管;
⑧无偿为劳动者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7)职业卫生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应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对上岗前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
定期对劳动者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
(8)职业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报告与处理
①建立健全职业危害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设施应完好;定期进行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
②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消除职业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对遭受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及时组织救治,并承担所需费用。
(9)职业病诊断与病人保障
①及时向卫生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职业病发病情况;
②及时向卫生部门报告疑似职业病患者;
③向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职业病患者;
④积极安排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和鉴定;
⑤安排疑似职业病患者进行职业病诊断;
⑥安排职业病患者进行治疗,定期检查与康复;
⑦调离并妥善安置职业病患者;
⑧如实向职工提供职业病诊断证明及鉴定所需要的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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