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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老板们知道吗忽视安全生产,缴纳

《安全生产法》第53条规定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职业病防治法》第59条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适用这两个法律的司法判例在全国各地逐步增加,下面就以北京的两个案件举例说明。

1

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供电分公司与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齐某是北京地铁公司供电分公司的职工,年12月在东直门地铁进行夜间设备检修时,发生严重摔伤,年1月认定工伤,在年11月鉴定为五级伤残,在年12月领取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万余元。年6月,齐某起诉至朝阳法院,主张供电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向其赔偿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被告供电公司答辩称,齐某超过了人身损害赔偿的1年的诉讼时效;并且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法院应驳回齐某的起诉。

****朝阳法院作出判决,要求被告支付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齐某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其履职行为属于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活动,应适用《安全生产法》。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齐某虽经过工伤保险处理领取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但该补偿金并不足以弥补其遭受的损失。故齐某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提起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事故发生时虽为年12月23日,但直至年12月17日齐某应领取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才得以核准,故齐某提起本案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供电公司不服判决,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

王某诉北京华腾东光稀贵金属提炼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年至年,王某被依次诊断为职业性黑变病、职业性慢性轻度砷中毒、石棉肺壹期,均认定了工伤和伤残等级,领取了相应的工伤保险金。后王某起诉用人单位,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

北京市通州法院认为:我国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明确规定,职业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依照法律规定可以认定,职工因工致伤后,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具有依据法律可以要求赔偿的情况时,受害人除可依法得到工伤社会保险金外,仍然可以依法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的要求。本案中原告王某在获得了工伤保险金后,并不丧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向被告主张其他民事赔偿的权利。

其次,国家设立工伤社会保险金,目的是当发生工伤时,采用支付给用人单位相应的保险金方式来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用人单位因工伤而形成的风险,而不是对伤者赔偿数额的最高限额。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在日常的经营生产中向职工提供优良的工作环境和必要的防护保障措施。但是长期一直在被告处工作的王某已患有职业病,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已至柒级,应当认为被告对王某的职业病有预防不利的责任。故对王某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具体数额由本院综合本案实际情况予以酌定为五万元。

由于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待遇在项目种类和计算标准上存在不同(如人损中有精神损害抚慰金而工伤待遇中没有,残疾赔偿金和伤残津贴的计算标准不同等),工伤或职业病职工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之后,仍然可以对存在安全管理疏忽的用人单位主张侵权赔偿。具体的计算方法,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号)第47条的规定——职工因用人单位的侵权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工伤保险已经支付的数额应在用人单位的赔偿数额中扣除。

****小编提醒: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应该充分重视劳动保护,加强工作现场的安全卫生管理。否则,一旦因为疏于管理而发生工伤事故,即使缴纳了工伤保险,仍然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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