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岗期间若查出患上职业病,那么毫无疑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4项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自新法问世以后,对工伤的认定更为全面和人性化,在工作岗位或外派(及上下班)期间合理路线中因执行工作或工作相关准备活动中受到的伤害均可以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认定的相关规定,长期在噪音、辐射或重金属污染的环境中工作而患上的疾病(如听力损伤、癌变等),或因高强度工作中高压力而引发的病症(脑溢血或精神衰弱)等都属于工伤。但是,若职工在离职以后才检查出来患有职业病,是否能够认定为工伤,向原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补偿呢?很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认为一旦解除劳动合同法,两者就再无任何关系,有慢性职业病也不在受理范围了。但实际上,在执行《劳动法》新规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大部分职业病的形成是具有连续性、缓慢性和滞后性的,因此往往不易发现。但工伤补偿是劳动者应该享有的权利,不应该因此被剥夺;但职业病作工伤认定的时间也不能无限期延长。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8条的相关规定,只有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办理离退休)后,从未再次从事或接触过有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工作,才可以在被诊断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也就是说,离岗后查出职业病的劳动者要想获得工伤赔偿,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未从事过其他有职业病危害的工作,而是在检查后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这样的规定既保护了用人单位不“背黑锅”,也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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